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单位呈报以下材料:
1、政审报告。市直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由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出具政审报告;县(市、区)因公出国人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报告。
2、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副县级以下因公出国人员,由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正县级以上因公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省内跨地市厅局组团出国、赴港澳审批表(复印件)。
5、临汾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表。
6、临汾市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表。
7、出国人员的身份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8、本人档案。
二、承办人员在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后,由科长签署意见,报部领导审批。
三、在《出国人员审查表》"批准机关意见"栏内或《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上加注组织意见,同时出具审查批件或政审报告。
四、每半年半审查批件装订成册,存入文书档案,同时将《出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