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法律」?

一、「法律」為何存在?

國家可以透過很多方式達成政策或方針,例如:可以憑武力讓人心生畏懼怕遭遇不測;也可以憑詐騙讓人錯估局勢;甚至可以憑利誘讓人無法抗拒;但這些手段會讓國家成為恐怖的怪獸,似乎只要國家想要,就可以不擇手段,不論正當性而強行為之。因此,為了控制國家的行為,有必要設立標準讓國家遵守,而這個標準當中最重要且最主要的就是「法律」。

二、「法律」究竟是什麼?可以從兩個面向予以理解:

(一)形式意義的法律

憲法第170條[1]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2]中對法律的定義,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就是說,法律是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三讀程序通過的條文[3],然後經總統予以公布[4]。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5]法律應僅可以定名為「法」(例如:刑法[6]、民法[7]等)、「律」(例如:戰時軍律[8]〔已廢止〕)、「條例」(例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貪污治罪條例[10]等)或「通則」(例如:駐外機構組織通則[11]、地方稅法通則[12]等),所以可以從外觀名稱來判斷是否為「法律」。

(二)實質意義的法律

確認「法律」制定的流程及外觀後,我們接續會思考的是:警方的無限開火權,即便沒有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三讀程序通過,但因為是由總統府發布,所以沒有問題。可是果真是如此嗎?

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13]。」可以發現,立法者及憲法對於何種內容必須以「法律」制定是有規範的。對於僅能用「法律」制定的內容,有論者稱為「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即死刑)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自由刑、逮捕、拘禁等等)[14]、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5],以及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16]等重要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此皆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予以確認。

三、案例評析

於案例中,行政機關以函示發布的內容,並沒有經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三讀程序通過,縱使是由總統府發布,亦不屬於「法律」。而且因為函示的內容是賦予警方對於毒犯有無限的開火權,此將對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利產生剝奪或危害,應認為是重要事項,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不能透過函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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